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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作为私人资本参与公共项目建设的一种新形式,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务中对PPP协议的法律性质界定不统一,造成了PPP救济机制混乱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造成了政府招商引资困难,PPP项目落地率低等问题,极大地阻碍了PPP项目在实践中的发展。学界目前围绕PPP协议的公私法属性,形成了民事合同论、行政合同论、商事合同论、混同论等观点,本文通过对这些观点的梳理和评析,并从PPP协议的主体、目的、内容、救济途径等方面分析,得出结论:我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是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从而为完善我国PPP协议的立法提供相关依据,促进社会资本方与政府在PPP项目中平等对话,拓展和完善PPP司法救济机制,促进实践中PPP项目的有序推进。本文除绪论和结论之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概论,包括PPP模式的内涵及特征PPP协议的内涵及外延、PPP协议的形式与内容等问题,对PPP协议范畴中的相关内容做基本阐明。第二部分为我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学术之争,主要梳理目前学术界关于PPP协议法律性质的几种代表观点,包括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论以及混合说,阐述其中的争议焦点,并对这三种观点做简要评析。第三部分为我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实践之争,梳理目前立法和司法实务中对PPP协议法律性质和争议途径的规定,力图分析财政部、发改委、国务院、最高院等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为PPP协议法律性质的界定提供立法依据。第四部分我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法律性质的厘定,重点从PPP协议的目的、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协议的行政优益性等方面分析,详细论证笔者观点:我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本质上是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