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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以近年来在城镇化背景之下我国采取的撤销乡镇政府设立街道办事处这一行政改革措施为切入点,在将当前的撤乡镇设街道办改革模式归纳总结为整建制转换模式、组合式模式、保留型模式和拆分式模式四种模式的基础之上,详细阐述了这一改革对基层人大代表制度带来的一系列影响,并对这些影响展开了全面分析。结合我国各地政府在撤乡镇设街道办事处进程中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和颁布的各类文件,本论文挖掘出改革进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包括在县级政府下撤销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街道办事处缺乏法律依据、部分地区政府在撤销乡镇设立街道办事处进程中没有完全遵守法律对于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规定以及以云南省和贵州省为例撤销民族乡的审批程序存在瑕疵等。立足于这些问题,析出原乡镇一级人大代表、选民、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制度和我国的基层民主制度等受到的影响。在分析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受到撤销乡镇设立街道办和城镇化进程带来的影响的基础之上,本论文列举出当前各地方政府为应对这一变化而做出的探索和实践,包括居民代表会议制度、人大代表联络员制度、街道人大工委等模式,并对这些探索创新进行了利弊阐述和合法性、可行性分析。在进行了微观层面的分析之后,本论文又从宏观角度提出了基于这一改革对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制度带来的影响而产生的思考与反思,主张经济发展必须与现有法律框架相适应,同时法律必须及时自我更新以实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在改革之中政府也必须依法行政等。总之,作为城镇化进程中的一项改革,撤销乡镇改设街道无疑会大大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提高地方政府办事效率,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实现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但是在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速度和数量不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发展的质量和合法性更是重要的考核指标。基层人大代表制度作为中国式民主的重要体现,必须在任何时候都得到充分保障,以牺牲我国基层民主为代价换取来的发展是坚决不可取的。同时,立法也必须充分发挥对经济社会的反作用,提高时效性与前瞻性,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