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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资金高速流动、交易便捷的今天,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客观表现具有多样性、隐蔽性、欺骗性,就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而言,其行为要素和作案规律还是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就合同诈骗罪本身,虽然目前刑法规定中多讨论的是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性层面的内容,但是不能在案件审查中把主观目的忽略掉,在案件的审查和认定过程中,对合同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解释与法律适用应当是我们关注的主要问题。目前,合同诈骗的罪状表述主要围绕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以不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取他人财产的客观方面进行表述,重点关注是否给他人造成无法返还还的后果和后续行为上,为此,刑法规定了五种情形用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但是如何结合这五种情形来具体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主观故意,在法律适用上还是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实践中,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机械套用该五种情形来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这使得办案人对案件的把握陷入客观归罪的境地。忽视主观要件本身,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割裂开看问题,会不恰当的把一般民事欺诈当做刑事犯罪来处理,造成刑罚的滥用。对“非法占有目的”界限的明析是研究合同诈骗罪的重中之重,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界限和证明方法在实践中具有现实困境,着重阐述了“非法占有目的”在实践中的适用原则,以及相关以客观行为推断主观目的的证明方法在合同诈骗罪中的运用与谦抑。本文主要包括绪论、正文、结论。其中,正文又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现状。首先从合同诈骗罪在建国以来在我国《刑法》修订过程中发生的变化,从而提出合同诈骗罪在目前刑法的规范中的现状,和我国特殊的证据规则在合同诈骗罪中的运用,以此引出合同诈骗罪特殊的证明方法——刑事推定,最后提出刑事推定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了很多困境亟待解决。第二部分明细了“非法在有目的”在刑法范围内的意义,比对概念指出日常认定中的常见误区,继而根据合同诈骗罪的独特性,将“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构成要作为研究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第三部分重点讨论“非法占有目的”证明方法,即刑事推定,通过比较不同学者对刑事推定的认识,以及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推定的具体规定,总结出推定的证明方法在证实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具体运用。第四部分提出我国现行刑事推定方法对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足及完善司法认定制度的建议,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提出对建议,使对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不但要保障实体上的正义,也要保障程序上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