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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是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趋势,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创新举措。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置并不是否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是继续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对其进一步加以完善的重要决策,同时也是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一种创新方式,实行农地“三权分置”改革,重点在于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农地合理、有序的流转,最大程度发挥农地的效能。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已成为现实所需,但是当前仅停留在国家政策方面,并没有转化为相应的法学逻辑,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在学术研究方面以及实际运作过程当中都出现了诸多分歧和问题。农地“三权分置”的民法架构需要解决三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首先,基于集体共有性和社会保障性对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权能进行调整,以完善农地集体所有权权能,从而促进土地的自由、有序流转,实现农地的适度规模化发展。其次,通过对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不同架构模式的对比与分析,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采用“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架构模式才是最为契合。在新形势下,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新与完善,农地产权进一步划分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项独立的物权。虽然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均为以土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但其内容存在多方面的不同,并不会发生法理上的冲突。再次,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容之一,是土地经营权被放活的目的所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从而利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农地融资功能的实现,引进第三方参与到农地的实际经营中进行适度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的经营效率。上述农地“三权分置”的民法架构设想,不仅可以发挥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而且可以实现农地的财产价值,为农地融资功能的发挥奠定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