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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权是国家对与本国无传统联系罪行行使的刑事管辖权。但国际社会并未确立完整、成熟的普遍管辖制度,国家围绕普遍管辖实践产生诸多争议和纠纷,危及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普遍管辖权的概念,普遍管辖权的理论依据、普遍管辖权的国际法依据、普遍管辖权与主权豁免的关系,普遍管辖权的被告缺席适用是迄今争议最大的几个普遍管辖权基本问题,对上述问题进行阐释,有利于消除实践争议、维护国际社会稳定,在促进共识基础上推动理论研究。第一章对普遍管辖权的各种概念进行梳理,归纳不同概念的分歧,从法理和逻辑角度进行利弊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较为严谨、合理的普遍管辖权定义:普遍管辖权指某个国家对行为发生时非本国公民的行为人在该国领土以外针对其他非该国公民实施的某个并非侵犯该国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使的刑事管辖权。第二章探讨普遍管辖权的理论基础。通过列举各类支持普遍管辖权的学说并一一分析,在反驳部分观点的同时,对其他合理观点进行肯定。在此过程中,借助对部分学说的归纳、整合,提出刑事正义价值实现和国际共同关注共同作为普遍管辖权理论基础的观点。第三章探讨了普遍管辖权的国际法律依据。本章首先从国家基本权益入手、立基于国际法治立场展开论述,否定普遍管辖权无需国际法授权即可行使的观点,肯定确立普遍管辖权国际法依据的必要性。其次,本章对有争议的三类普遍管辖权国际法依据——国际协定法、国际习惯法、强制法——依次考察,分析其授权普遍管辖的可能性并得做出结论:涉及各类国际犯罪的现有国际公约包括普遍管辖条款,具体表现为“或引渡或起诉”条款和“任意管辖”条款;虽然在理论上可能确立针对特定罪行的普遍管辖权,但根据习惯普遍管辖权认定标准,已有的相关实践不足以产生针对任何罪行的习惯普遍管辖权;至于强行法,按照其认定准则,不存在所谓“强制普遍管辖规范”,同时,强行法的实体法、义务法性质也无法与普遍管辖权兼容。第四章探讨普遍管辖权与刑事豁免规则关系。对此,本章从法律、理论、事实三个层面展开分析。法律方面,属事豁免和属人豁免规则已在国际法中确立,普遍管辖规范若无明确破除豁免之规定,其行使必须受他国豁免权制约。理论方面,对支持普遍管辖权与豁免的不同利益、价值需求进行衡量,前者胜于后者。同时,从政治学角度看,取消豁免等于将本国民众依契约对政权享有的专有监督与制裁权交由对其无法负责之第三国,违反民主原则。事实方面,借助功利主义原理,通过收益、成本、弊害分析,认为在现有国际社会架构下,免除豁免的普遍管辖制度不可行。且即使可行,其弊害亦将远大于收益。综合上述,普遍管辖权应受豁免限制。第五章讨论了普遍管辖适用的被告缺席问题。本章摒弃将普遍管辖权的被告缺席适用问题单独看待的立场,将其与普遍管辖权国际法依据、豁免问题联系起来:当管辖国具有国际法依据且未触犯豁免,无理由反对普遍管辖权的被告缺席适用;反之,当管辖国未满足上述前提条件,那么无法完成刑事程序的原因及其他非法后果与普遍管辖的缺席适用本身无关。然而,根据对国际人权准则和国内刑事审判原则的考察,普遍管辖权的缺席适用只限于调查阶段,缺席审判应被否定。后三个基本问题,从普遍管辖权适用角度看,具有逻辑上的递进关系。根据问题讨论结论可以构建普遍管辖权基本制度并确定认定管辖权滥用的判断标准。学者从事普遍管辖权理论研究、国家进行普遍管辖实践应遵循国际法治原则、注重不同价值平衡和制度、措施的现实可行性。针对国际核心罪行的普遍管辖权发展具有保守化趋势,针对普通罪行的普遍管辖权法律依据完备、阻碍较少,可以作为国际社会普遍管辖实践的重点方向。我国对普遍管辖权的官方态度与长期奉行外交政策原则一致,根据本文结论,我国可以提出判定普遍管辖权滥用的具体准则,为建立平衡刑事正义和国家主权利益的普遍管辖权制度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