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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8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绿色金融制度成为“两型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最有效的结合模式。绿色金融制度集金融的市场性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特点于一身,所以无论在减少企业环境污染方面,还是在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方面,绿色金融制度都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和发展潜力,但是绿色金融制度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引发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及如何利用他们的特点为“两型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对于绿色金融制度的内涵、形式、特点、管理体制、保障体系和实施标准体系的效力等方面,现有金融制度和环境法律制度都欠缺这些方面的规定,使得我们必须对绿色金融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将这些研究成果运用到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的发展建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