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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著名哲学家德日进曾写道:“过去已经向我们显示如何建设未来。”因此,要深入研究有限合伙人、全面把握有限合伙制度,就必须了解有限合伙人的起源和发展演变;否则对有限合伙人的认识不可能宏观和深刻。有限合伙人的出现和演变,与有限合伙的出现和演变紧密相联。有限合伙人作为投资者,最初是在古代穆斯林的一种商业惯例中形成的;历经千余年的发展衍变,有限合伙企业在当今主要英美法系国家获得蓬勃发展,有限合伙人理论和制度也日臻成熟和完善。我国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合伙企业法》引进了有限合伙人制度。虽然在引进之前立法工作者对该制度进行了大量立法考察和论证,力求使制定后的法律完善、易懂;但由于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之尚无系统研究,其仍属于我国法律制度中的“新事物”,使得社会大众对“有限合伙人”的认知度不高,因而必然对该制度的适用和推广有所影响。要提高有限合伙人的认知度,就必须让社会大众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充分了解。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体现在有限合伙人“安全港”制度、身份识别制度和身份转换制度等三大制度之中;这三大制度也是紧紧围绕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构建而成。因此,了解“安全港”制度、身份识别制度和身份转换制度是全面把握有限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基础,是提高有限合伙人社会认知度的前提。笔者将运用历史学、比较学和解释学的研究方法,从有限合伙人制度的基础理论出发,以“安全港”制度、身份识别制度和身份转换制度等三大制度为中心,较为深刻和全面地探讨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以期解读其制度与学理价值,进而为有限合伙人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和推广尽绵薄之力。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有限合伙人制度基础理论研究在本部分中,笔者首先梳理有限合伙人的出现与发展演变,论述其之所以延续至今并迈向辉煌的原因;然后,对美英有限合伙人制度进行考察和比较,探讨有限合伙人制度在两国获得不同发展的原因;接着,论述有限合伙人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并探讨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隐名合伙人、两合公司有限责任股东及有限公司股东等有关概念的异同;最后得出小结:我国有限合伙人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应充分借鉴有限合伙制度在英美国家发展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国情,以决定有限合伙制度的修改思路与修改内容。第二部分有限合伙人“安全港”制度研究有限合伙人“安全港”(safe harbors)制度,是指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某些合伙事项而不会招致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由于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其规定范围内自由行使权利,而不必担忧连带责任问题,因而被称为“安全港”制度。在本部分中,笔者首先介绍“安全港”制度在美国的确立和发展;然后,评析“安全港”制度的法律价值:“安全港”制度是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定心丸”,是有限合伙企业交易相对人、债权人免受诈害的“护身符”,是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权正常行使的“防火墙”,也是有限合伙人身份识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的法律依据之一;接着,对我国“安全港”制度进行逐条评述;最后进行小结,指出我国“安全港”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第三部分有限合伙人身份识别制度研究身份识别制度,是指依据一定方式对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真实身份进行鉴别和认定,以明确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制度。在本部分中,笔者首先评析身份识别制度的法律价值;然后,论述身份识别的一般方式,包括:内部协议识别方式以及登记公示识别、企业名称识别两种外部识别方式,并建议我国引进美国法规定的企业名称识别方式;接着,探讨身份识别的特殊方式,包括:推定识别方式和否定识别方式,其中着重论述了否定识别方式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司法领域的存在价值;最后,得出小结:我国司法实践应坚持一般与特殊双管齐下的身份识别方式。第四部分有限合伙人身份转换制度研究身份转换制度,是指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依法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依法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从而实现合伙人身份变换和权利义务变更的法律制度。在本部分中,笔者首先讨论有限合伙人身份转换制度的法律价值:身份转换制度是有限合伙人成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途径,是普通合伙人获取有限责任保护的法律手段,是有限合伙企业优化管理层结构的法律方式,也是保护企业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机制;然后,论述有限合伙人身份转换的法律要件,包括:实体要件(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和程序要件(进行变更登记);接着,探讨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以及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对该合伙人本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和对其他合伙人的影响等三大方面;最后,对有限合伙人身份转换时间的认定标准及其意义进行论述,并得出小结:我国应完善身份转换制度的要件规定和时间认定标准。在结语中,笔者强调“法必须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为其真正的目标”,我国关于有限合伙人的立法不应就此告停,而应当继续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其规定,以备我国经济改革和转型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