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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和保障人权在当今国际社会中是一项基本的道义原则,他已经成为评价一个国家优劣的重要标准。我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立法任务中也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由此可见刑事诉讼中的所有活动都要体现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国际理念。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体现出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是这与国外其他宪政国家通过宪法确立被告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来说,显然是微不足道的。被告人宪法权利的缺失直接导致法律、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质证权与强制取证权的漠视,由此引发的现实效应就是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官对案卷材料的过分“青睐”,最后使得案件的程序正义无法实现,因此从宪法上确立被告人的质证权与强制取证权是非常必要的。此外,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询问也是体现程序正义理念的一个基本要求,这样不仅仅有利于形成正确的案件审理结果,还可以使辩方拥有和控方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与权利,使被告人通过程序正义来主动实现对自己权利的争取与维护,最终达到使辩方减少对不利裁判结果的抵触以及提升案件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的目标。同时,控方与审判方不愿意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不能仅仅归因于法院与检察院自身的缺陷,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与中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密切相关的。因此只有在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前提下建立起以裁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才能从根本上维护被告人的权利,最终实现证人出庭作证,达到案件公正审理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