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乡土社会“越轨共同体”行为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engpeng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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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末,因全村超过两成家庭成员参与制毒、贩毒而受到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的广东陆丰博社村迅速走进人们的视野,此类“越轨共同体”行为并非个案。如此严重的现象本应该是社会学家和法律学者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然而,学界或媒体更多的是从道德和伦理上对越轨行为予以谴责,或者从宏观和表象上分析现象产生的社会原因。可是,仅仅从宏观、静态上考察这种现象的发生机制,犹如隔靴搔痒、不得要领,因此,需要我们具体、动态考察越轨现象是如何逐步蔓延开来的,进而有效地控制“传染病”的扩散,甚至从源头上预防“传染病”的出现。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文章以博社村制毒贩毒事件为契合点,通过收集、整理和归纳21世纪以来乡土社会发生的“越轨共同体”行为的典型案例,并在此基础上,剖析越轨行为的特征、发生机制和原因,寻找解决病症的对策,以期解决村民游离于法治规制之外的问题,把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引入理性的法治轨道。全文共8万余字,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后乡土社会“越轨共同体”行为内涵厘清。后乡土社会“越轨共同体”行为是指:社会转型期大背景下的乡土社会,一开始,少部分村民通过个体、家族、房族、宗族的形式在乡土社会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渐渐地,其他村民自觉、不自觉地加入了越轨肇始者的越轨行列,或者以上述形式独立从事同类越轨行为,形成多个分散的“越轨个体”和“越轨小群体”,最终,在整个乡村形成一定规模、从事同类违法犯罪行为的“越轨共同体”的现象。第二部分:后乡土社会“越轨共同体”行为特性分析。“越轨共同体”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越轨类型多种多样,而越轨目的却具有相同的趋利性。发生越轨行为的村庄大多地理位置偏僻,管理机制松散无力,乡村发展环境恶劣,村民处于“半世飘零半世沉”的生存状态。“越轨共同体”行为具有传染性,逐步从少数化到规模化,且传染速度具有从缓慢到快速的特点。越轨小群体内部成员具有亲缘性,主要由血缘较亲的家庭、家族成员组成,越轨人员分工配合,甚至实行“产业化”的运行模式。第三部分:后乡土社会“越轨共同体”行为发生机制。独特的“越轨共同体”行为与传统的越轨行为的发生机制和原因存在诸多不同。遏制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失范理论、中立化理论、破窗理论、群体效应理论等犯罪学理论可以给为揭示越轨行为的发生机制提供诸多理论支撑,然而,我们更需要着重研究乡土社会的文化背景、村民的行动逻辑和村民的思想观念等特有因素对于越轨行为的发生的影响。“越轨共同体”行为发生轨迹大致遵循如下路径:越轨肇始者的首次涉足→早期越轨追随者的零星出现→后期越轨追随者的大量涌入。社会文化震荡的时期,多元价值观念冲击着乡民的朴素公德心,个人私欲逐步澎湃,乡土社会正逐步变味,淳朴风气逐步消散。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被村民自治制度的新模式逐步摧毁,国家正式控制力微乎其微,管控制度的真空降低了乡民的约束感。社会的快速转型打破了原有自给自足的生活模式,部分乡民在寻思新的发展出路中产生了错误的生存观。媒体和学者过于渲染农民群体的弱势地位和国家体制的缺陷,导致村民对于越轨行为的负罪感变弱,社会体制缺陷常常为越轨行为“背黑锅”,弱势群体的地位成为越轨者越轨堂而皇之的借口。正是乡土社会的客观环境的变化、村民思想观念的转变和行为人的个人因素共同造就了越轨肇始者的出现。越轨肇始者的前期铺路为早期越轨追随者的越轨行为提供了便利。行为人在与肇始者接触交流后产生了越轨认知,在利益诱惑和肇始者的鼓动拉拢后萌发越轨意图,经过一番收益和风险评估,突破内心道德妨碍后走向越轨泥潭。随着极少部分最早期追随着的加入,越轨行为从“遮遮掩掩”逐步“浮出水面”。当村民看到他人获得暴利却安全无事后,又有一部分村民步入越轨行为。越轨追随者的零星出现使得越轨行为的习得变得相对容易,越轨行为扩散逐步变快,此时正是后期越轨追随着大量涌入的前奏。乡土社会的宗族关系网络构成了“越轨共同体”的基础,以具有较近的亲缘血缘的家庭、家族成员建立起来的越轨小群体具有极大的向心力和内聚力,裙带关系在成就家庭温馨的同时,也在造就集体沦落。乡土社会的村民具有高度崇拜能人的心理,当乡村精英者特别是乡村干部无法守住一方净土,越轨行为大面积蔓延就不足为奇了。同样的,公务人员守不住为官清廉的底线,反而与越轨者沆瀣一气,越轨道路上有了公权力的“遮风挡雨”,越轨行为更加可能无以复加地肆虐开来。随着越轨人员的不断增加,乡村亚文化甚至压制主流文化的“发言权”,追求暴利的急躁心理如幽灵般散开,此时,越轨文化的“魔力”极力把越来越多村民“拉进”越轨泥潭。当越轨人数众多时,人们也会产生法不责众、责任扩散的心理,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产生错误计算,而这种群体效应降低了越轨者的心理妨碍,对于越轨行为更加无所顾虑。第四部分:后乡土社会“越轨共同体”行为防治路径。本部分又细分为三小部分:(一)“越轨共同体”行为的预防措施。为了消灭“越轨共同体”行为于雏形之时,避免“星星之火最终燎原”,我们需要不断优化乡村发展模式,改变靠天吃饭模式。警惕乡村固有的越轨土壤,改正历史遗留的不良风俗习惯,有效实现初级预防。善用乡村宗族文化,与其放任村民利用宗族文化损害乡村发展,还不如巧妙重用宗族能人来协助纠正乡村越轨行为。重塑乡村礼治文化,让社会公德和法律精神悄然融入乡村礼治文化,改变乡村约束规范与国家权威规范、社会公共美德断裂,以及村民权利意识过盛、义务认知不足的状况。重视村民选举制度,选出优秀乡村干部,发挥大学生村官帮扶监督作用,遏制乡村社会控制松散无力导致越轨行为扩散的条件。转变经济发展理念,打击行动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以此警示意图越轨村民。(二)“越轨共同体”行为的医治药方。如果“越轨共同体”行为已经发生,为了修复支离破碎、千疮百孔的乡村,各个部门要群策群力,开展一场全面、深入、持久的整治行动。越轨老巢根深蒂固,需要有关机关精心缜密部署打击方案。积淀的不良风气生生不息,需要多部门分工配合、长期抗战。有关部门要规制媒体的错误和不当报道,避免使用“犯罪村”的称谓给村民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引导媒体对事件的后续报道,改正人们的刻板印象,使村民“重新做人”有更加良好的外部氛围。以“优势视角”理论指导乡村整治工作,发现村民的优势和挖掘乡村的资源,重用越轨行为远离者中的优秀人员,扬长避短以谋求乡村发展。加强法治道德宣传,使乡民摆脱越轨文化的浸淫,理性选择学习和追随对象,守住一时清贫换取一生清白。(三)“越轨共同体”行为的刑事治理。司法机关要遵循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以树立刑法的形象。“越轨共同体”中各个行为人的客观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各不相同,刑法的打击力度应有所区分。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运用诸如量刑裁量、刑罚执行方式和非诉程序等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空间,以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和犯罪核心人物,而宽和处置辅助人员和悔改人员;通过严格区分行为的罪与非罪,合理分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越轨共同体”行为背后存在着特殊的社会背景、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异样的行动逻辑,如果僵硬地适用刑事硬法,必将无法收到良好的刑罚效果。司法机关要借助具有灵活性、时效性、针对性的刑事软法来指导案件处理,以找准正确的处理立场,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当然,罪刑法定原则不容颠覆,刑事硬法的主要地位不得动摇,否则,将会伤及法治精神。国家主义刑罚观下刑罚执行方式缺乏人文关怀和感化情愫,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借助社会工作组织进行联合帮教,成立乡村内部的监督和矫正机构,实现良好的教育和感化效果。一场公开、公平、公正、人性的审判,是一堂最为生动的法律教育课。司法机关要创设多种便利渠道,同时注重审判过程的各个细节,达到明刑弼教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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