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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末以来,美德的实在性问题就一直是西方美德伦理学论辩的焦点之一。争论的核心问题是:究竟是否存在着品格或美德这样的东西?情境主义似乎否认存在着美德这样的东西,而美德伦理学家则主张存在着美德,它们构成主体行为的动机。情境主义的观点直接构成了对美德伦理学合法性的挑战,因为若不存在着品格或美德这样的东西,那么,美德伦理学所赖以存在的先决条件就不存在了,美德伦理学的研究就会成为水中月,镜中花。因此,情境主义是否成立直接关系到美德伦理学的生死存亡。那么,情境主义究竟是否真的构成对美德伦理学的威胁?作为情境主义典型代表的多里斯的情境主义就非常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多里斯(JohnDoris)是美国华盛顿大学哲学系和哲学-神经科学-心理学项目的教授,在认知科学、道德心理学和哲学伦理学领域颇有成就,也是情境主义重要的代表性人物。他根据社会心理学实验结果得出:个体行为取决于其所处的具体的情境,并非由主体内在品格决定,人们普遍缺少品格。然而,仔细观察多里斯的观点,他的情境主义只是不承认有整体的(global)特质的存在,但其并没否认主体的局部的(local)特质存在,一个具有局部诚实特质的主体通常也会被发现具有局部不诚实的特质,所以并不存在整体性的稳健的诚实特质。他主张应该根据情境的规律性,而非稳健的性情结构,去解释所观察到的行为规律性。虽然多里斯的情境主义向美德伦理学发起挑战,但多里斯的情境主义并没有真正构成对美德伦理学的否定。这是因为,第一,他承认局部特质的存在,所以他并没有彻底否定品格的存在;第二,美德伦理学中的美德更多的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即规定一个人应当成为怎样的人,应当具备怎样的品质。而多里斯的情境主义只是证实了我们的人格往往是破碎的,但这正是美德伦理学的意义所在,美德正是对人们品格的规范性要求,即我们要尽可能的做到人格的完整;第三,多里斯所引用的社会心理学实验并不能彻底否认品格或美德的存在。不管怎样,多里斯的情境主义对美德伦理学提出一定程度上的挑战,促进相关实验问题和理论问题的讨论,也使我们意识到情境对主体行为的的影响作用,对我们的道德建设也极具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