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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壮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案件类型层出不穷,疑难复杂程度不断加深。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引发的纠纷引起了笔者的关注。由于涉及“黑白合同”问题的立法不完善,对其效力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对“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不同观点,审判人员因为个人理解不同进而作出不同判决,有损法律的严肃和统一。“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具有不确定性,一旦出现“黑白合同”极易产生合同纠纷,增加交易风险,不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交易安全和稳定。“黑白合同”的不利影响还会继续恶化“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多角债”等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系列问题。首先要给“黑白合同”下个定义,“黑白合同”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形象概述。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黑白合同”是指建设方和施工方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签订两份实质性内容存在差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一份经过登记、备案等公示程序,但没有得到实际履行,该份合同被认为是“白合同”,而另一份没有登记、备案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但得到实际履行的合同,即被认为是“黑合同”。“黑白合同”有其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定特征,“黑白合同”的内容主要涉及工程款、工期、转包及规避地方性行政管理规定等方面。“黑合同”可能出现在中标前,也可能出现在中标后。“黑白合同”与合同变更有本质区别,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讲,只有非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和变更才属于合法的合同变更。其他变更均是不合法的,这样就将一部分合理的必要的合同变更排除在外。有必要完善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规定,明确区分合同变更和“黑白合同”,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同变更权,又要防止不法之人签订“黑白合同”钻法律漏洞。“黑白合同”问题之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遭遇困惑,是因为我国“黑白合同”法律规制存在问题。立法不完善,仅有的法律规定又缺乏严谨性和可操作性。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未能准确把握“黑白合同”的本质,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反之却增加了新的争议。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能被认定无效。《招标投标法》第46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以此否定“黑合同”的效力。故“黑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对“黑合同”效力的全盘否定也不利于维护商业诚信价值。“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有两条:一是是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是否存在效力上的法律否定。“黑白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存在争议,具有不确定性,签订此类合同容易产生纠纷,存在潜在的危害性。应尽快寻找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对“黑白合同”标本兼治,从根本上消除这一现象。首先从立法上找不足、填漏洞;其次要建立有效地政府监管制度;最后要彻底消灭“黑白合同”现象,必须营造一个诚信的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