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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我国两种最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它们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和控制行政权方面各有优长,两者在解决行政争议过程中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纠错机制,解决一些专业性的争议更具优势。行政诉讼属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属于司法救济的性质,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行为。作为司法程序,行政诉讼遵循严格的诉讼程序,能公开、公正地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增强裁决的公信力。笔者赞同行政复议应有独立的地位,也认为现行行政复议制度适度的司法化是必要的,但反对将行政复议纳入行政诉讼实现两制度合一的观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的划分是我国行政法中最重要的对行政行为的分类,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都采用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尽管对如何确定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争议,但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前,这对分类还是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础地位。我国《行政复议法》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则完全不能受理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虽然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受案范围的标准,但两者关于受理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范围存在着差异。行政复议所保护的权益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的权益范围,行政诉讼保护的权益范围限于人身权、财产权,而行政复议保护的权益范围是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会因为两者的程序衔接不畅而实际导致一部分行政争议只能进行复议而不能进入诉讼程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衔接必须遵守限制权力保护权利的原则。限制权力是为了保证权力的行使能始终以保护公民的权利为目的,而保护权利是公民的权利在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时能获得公正、有效的解决。由于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所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应做相应的扩大,以实现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者在限制权力和保护公民权益的过程中应能发挥各自的优势,而不是相互削弱其功能。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确定必须保证公民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即实现对公民权利的无漏洞保护。本文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提出了一些具体思考,也提供了实现两者受案范围衔接的一些具体路径。笔者认为应将规章以下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也应扩大。行政诉讼应将保护的权益范围扩大至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终局的程序衔接模式也应取消。对内部行政行为是否要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要作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