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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最早是在19世纪中期的英国以判例的形式得到确立的,并在英美法中发展成为一项完整的、独立的法律制度。其主要作用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届满前,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便于社会资源的良性流动。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其又进一步充实,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吸纳了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精华,并对其进行了发展。大陆法中没有预期违约这一法律术语,但也有关于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违约风险的救济措施,即不安抗辩权制度。相比之下,预期违约制度更为成熟和优越。我国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引进了预期违约制度,但尚有诸多不适,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逐一分析了英美法、大陆法、《公约》及我国《合同法》中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预期违约制度概述。首先,分别从这一制度的英文术语、中文译名、判例确认和现实发展等方面介绍了预期违约的概念;其次,将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相比较,论述了预期违约的法律性质;再次,将英美法以表现形式为依据把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同《公约》以违约程度把预期违约划分为预期根本违约和预期非根本违约进行比较,分析这两种类型可以实现统一;最后,分析了预期违约的制度价值。第二部分是预期违约的法律确认。英国判例中最早确立了预期违约,《美国统一商法典》也确认了这一制度并有所发展;再将大陆法中相类似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与该制度进行比较,得出预期违约制度比不安抗辩权制度更为优越的结论;而将《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与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加以比较,《公约》的规定有一定程度上的发展,而且更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合同法》则兼收并蓄、博采众长地同时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第三部分是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首先,详细分析了英美法对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履行不能的不同救济方法;其次,深入论述了《公约》对预期根本违约和预期非根本违约的不同救济方法,并与英美法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进行比较;相比之下,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救济则显得太笼统,有待完善;最后,针对法学界对预期违约救济方法存在争议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