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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集市是早期会展的雏形,随着会展举办次数、展品种类、办展参展人数的增加,辐射地区范围的增广,会展逐渐形成一个新兴行业。1928年《国际展览公约》的问世是会展业形成独立行业部门的标志。纵观世界各国,会展业已经发展成为各国商业贸易的新亮点,大大增进国内地区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如今国外会展行业的办展内容、功能以及展会的组织和管理等都已经相当完备,各国家和地区,会展产业已在产业政策、管理机构、管理机制等方面逐步完善,同时也形成综合性、地区性、行业性的会展机构。与世界会展业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相比较,我国会展业发展起步晚,发展速度缓慢。在会展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层面上,德国、美国等会展业发达国家会展业立法完善,已经具备会展业发展所需法律环境,而我国会展业发展仍缺乏良好的法律环境。从发达国家的会展业发展道路来看,会展业长足发展必然依赖会展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应加快完善会展业立法的步伐。目前,我国学者对会展业法律问题的研究还比较少,对立法问题的研究更是少见。本文旨在对会展业立法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首先界定了会展、会展业的概念,明确了会展业的特点;其次对国内、国外会展业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对比,从而得出我国会展业立法的问题及国际立法的借鉴意义;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会展业立法的完善建议,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会展法》来规制我国会展业的运行已是会展业发展的迫切需要。遵循市场规律为前提,政府适度地宏观管理为指导,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为主导是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我国还应该建立全国统一的会展业机构管理下的行业协会体系,逐步取消涉外展会审批制,积极促进政府角色转型与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高快优的服务意识,加强对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的会展业立法,为我国会展业的发展提供良好法律环境,为会展业的长足发展铺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