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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代盐法以“税”为核心。盐税法律制度在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盐税离开盐法则不成其为“税”,而盐法离开盐税则偏离立法之初衷。文章以鸦片战争前清朝盐税法律制度的渊源——纲盐法、票盐法和缉私律例作为研究对象展开论述。通过分析纲盐法、票盐法的内容及其特点,文章认为,清朝的盐税法律制度为当时的国家财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但清朝的盐税法律制度秉承的定额税思想及其制度设计难以应对突发事件的财政需求。当财政收支状况发生难以扭转的不平衡时,对盐税的过分依赖和过度征敛使得旧有的纲盐法难以维持。票盐法虽然对旧法有所改良,但旧法积弊未能悉数革除。文章籍此分析清朝的盐税法律制度过分强调财政本位的缺陷以及税收征管中的一些遗憾。与此同时,文章列举了《大清律例》中缉私律例的条款,分析了盐税、盐税法律制度与私盐此消彼长的关系。清代的缉私律例不能说不严厉,但私盐仍屡禁不止,这固然有法律具体执行者腐败的原因,但更主要的还在于盐税法律制度本身为私盐滋生泛滥提供了土壤。在“官商分利”的盐税法律制度中,盐商虽为受益者之一,但其经济利益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缙绅化或“求田问舍”成为盐商维护自身经济安全的最终对策,这是盐商始终未能成为独立阶层的根本原因。而政府独大最终导致盐税法律制度在故道中逡巡不前。本文对鸦片战争前清朝盐税法律制度的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探寻鸦片战争前清朝盐税法律制度的渊源,主要是纲盐法、缉私律例、票盐法;第二部分分析鸦片战争前清朝盐税法律制度的特点。盐税法律制度要求先纳税后行盐,政府还划分行盐地界,充分体现了盐税立法中财政本位的思想;第三部分介绍鸦片战争前清朝盐税法律制度与国家财政。纲盐法和票盐法在一定程度上均对国家财政起到了法律保障的作用,但同时在税收征管中也有诸多方面的缺憾;第四部分论述鸦片战争前清朝盐税法律制度与社会变迁。盐税法律制度的实施形成了政府和盐商两大受益者。盐商利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盐商选择缙绅化或“求田问舍”寻求经济安全;第五部分阐释鸦片战争前清朝盐税法律制度的当代启示。清朝盐税法律制度僵化,不能随着社会发展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过度注重税收计划的完成,而忽视社会需求和百姓承受力以及税收成本增加对国家财政造成的负担。这些对当代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具有一定启示。笔者认为,规范税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强税收成本核算体系,以税收促进分配公平是当代税收法律实践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