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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宋封建王朝建立于唐末五代割据混战的历史时期之后,虽然武事不济,在同周边辽、夏、金诸政权交往过程中,往往采取守势,甚至屈膝盖求和,岁输币帛,但却保持了内部300余年相对稳定的统治,并使其后的中国封建社会始终以大一统局面延续下去,这与宋代法制的建设及其对法律人才选拔的重视有着很大的关系。本文在继承学术界诸位前辈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宋代法律人才选拔的具体制度进行论述,并对宋代选拔制度的合理性和保障性措施进行了分析。本篇论文包括导言、正文、结语和参考文献四个部分。导言部分论述了中国历史上的人才选拔制度,并交代了以宋代法律人才选拔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原因。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首先交代了宋代选拔法律人才的几种主要制度,包括科举考试制度、官员选任制度和铨选制度,论述了这三种制度在宋代的实施和发展情况。第二章的主题就是比较。首先,在系统阐述了宋代法律人才选拔的几种制度的基础上,对几种选拔制度进行了比较,以期寻找出各个制度的差异和优缺点。其次,对宋明两个朝代的法律人才选拔制度进行了比较,在不同的朝代和社会背景下法律人才选拔制度的差异。最后分析了宋代法律人才选拔制度合理的原因及其意义。第三章阐述了几个与法律人才选拔制度相关的几个问题。首先是把法律人才培养和选拔结合起来的学校考选制度。其次是论述了宋代法律人才选拔的合理性、优点。再次,对法律人才选拔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作者自己观点。最后宋代政府为保障法律人才选拔制度顺利进行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加强对应试者的审查,对主试官的监督以及对违法官吏责任的追究。此外,还采取了技术上的手段防止选拔过程的不公正。在结语部分,本文得出结论,宋统治者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和法律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是宋政权在长期积弱,对外屈辱的情况下维持三百余年统治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