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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基本法都明确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应该说,这些证据形式基本概括了在三大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材料的表现形式,也基本满足了三大诉讼中审查各种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要。 但是,当案件涉及专门性技术问题,而这些问题又超出了常人(包括法官)所能理解,非常人运用一般知识能够加以解决的时候,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法官往往要求助于该方面的专家,由专家以提供专家意见的方式予以帮助。在我国现行的七种形式的法定证据中,专家以鉴定人的身份出现,专家意见则体现为鉴定结论。勿庸讳言,鉴定结论在帮助法官处理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对于这许多的专门性问题,有些可直接地由鉴定人运用专门技术和手段作出鉴定结论即可加以认定,有些仅有鉴定结论仍难以完全认定,有些则不适合作出鉴定结论。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在近日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分别规定了一种新的身份的专家----专家证人。对于一些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专家证人以当庭提供另一种形式的专家意见----专家证言的形式来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专家意见制度,了解专家意见的不同表现形式及其在诉讼中的不同作用,并且在今后建立和完善专家意见制度,有必要对该项制度加以考察和研究。本文以专家意见及相关概念的界定为切入点,对西方国家与专家意见相关的制度进行了考察和评价,特别是对西方两大法系的专家意见制度进行了综合比较。接着,对我国现行立法对专家意见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回顾。在第四部分,本文认为我国应当确立专家证言和鉴定结论并行的专家意见制度,并就其必要性、可能性及其对我国今后诉讼证据理论研究、诉讼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的影响作出论述。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笔者结合当前实际对我国专家意见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提出了一定的立法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