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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因为认定事实有误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屡见报端。其实,从一些统计数字可以看出,事实认定发生错误的风险是客观存在、难以消除的。所以,探究司法审判中事实认定的性质并找出错误风险的成因是一个有意义的课题。在现代审判制度中,基于依法审判和证据裁判原则,以及法律推理程式和外在程序要求,事实认定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事实认定就是一个从原始案件事实到法庭中出示的证据,再从证据到事实裁判的过程。从案件事实到证据意味着:案件信息借助证据得以移转、保存、提取,同时这一过程受制于可采性等实体性规则和举证程序等程序性规则;从证据到事实裁判意味着:事实认定者要借助证据进行回溯性推理、形成内心确信并将其转化为事实裁判,同时受制于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实体性规则和质证程序等程序性规则。从事实认定的过程可以看出,事实认定具有经验推论和法律规制双重属性,正是这两方面的性质导致了错误风险的产生。经验推论属性意味着:首先,事实认定者要从证据出发,运用推理能力一步步推导出要素性事实,从而评价每个证据能够对要素性事实提供的支持度。这是对每个证据分别进行审查判断的过程。然后,还要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将各个证据所提供的支持度合并处理。最终,在内心形成对某个事实主张的确信,完成事实认定。整个过程中,作为推论起点的证据、作为推论媒介的经验法则、进行推理的方式,以及将多个证据综合审查判断的方法,都具有概率性,会产生或者转移错误风险。证明标准不过是法律对这种风险的认可。这构成了事实认定错误风险的内在成因。但一场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活动,明显有别于纯粹生活中的事实认知,这集中反映在它受制于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和诉讼程序,呈现出法律规制属性。法律规制既有程序性的也有实体性的,它们对事实认定裁判结果产生了双向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促进了裁判结果的准确性,降低了错误风险;而在另外的情况下却阻碍了对真相的追求,放任甚至增加了错误风险。后者便是事实认定错误风险的外在成因。探究这种规制的正当性我们会发现,在更深层次上,它体现了法律规范背后不同价值目标之间的竞争关系,对这些价值目标的权衡使得司法制度在一定限度内要承担加大错误风险的成本。基于以上两方面原因产生的错误风险,意味着特定主体利益减损的不确定性,因此必须考虑通过防范风险、容忍风险和分担风险等途径进行应对。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完善以证据制度为核心的各项司法制度,合理应对错误风险,不断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