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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规定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号通过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至4款:“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为了缓解解决鉴定争议过于依赖鉴定意见的情况,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允许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科学质证,有利于增强庭审对抗,打破以往传统的鉴定王的垄断地位,有效地保障被告质证权,促进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从而有助于法官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发现真相,维护司法公正。但是,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对“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规定过于笼统化和原则化,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可供实务操作的具体法律条文又十分缺乏,导致实务中专家参与诉讼的程序混乱,效果不佳。笔者认为,有必要深度剖析刑事领域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空白,并据此提出建议,力图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约22000字。第一部分主要研究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础性理论问题,明确了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建立起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宏观印象,其次深度分析其与鉴定人之间的区别,更加明晰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有价值,最后,阐述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实原因,为进一步研究此制度构建好框架。第二部分研究了刑事诉讼领域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况,包括立法现状、学术界的研究现状以及实证分析三个层面,从三个角度剖析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不足之处,更显深刻。第三部分主要归纳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法律制度概况,主要从专家证人制度、专家辅佐人制度和技术顾问制度入手,探讨可供我国立法借鉴学习之处。第四部分在对比其他国家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的基础之上,提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规定的不完善之处,明确我们可以从哪些方面去着手改进此制度,使专家辅助人制度更为成熟。第五部分主要是基于第四部分的内容,针对该制度现有立法空白和不完善之处,提出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具体可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