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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世界法律的发展,历史总是遵循着相同的路径朝着相同的方向发展,正如本文进行研究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1961年法国“勒迪斯昂案”是世界范围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从“拒绝赔偿”到“肯定赔偿”的分水岭,之后随着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又开启了主张金钱赔偿的大门。世界各国在保持共性的前提下又衍生了个性的制度规则。我国1994年颁布《国家赔偿法》,起步非常晚,而且《国家赔偿法》的社会效果一直不理想。究其原因,第一,法律本身的原因;第二,公民对于《国家赔偿法》没有树立正确的认识;第三,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第四,我国司法环境所限;等等。2010年《国家赔偿法》全面修订,实现了较大的突破,自此,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精神损害金钱赔偿”的发展阶段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2014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9条指导意见给予实务以指导。精神上的健康与身体上的健康同样重要,都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法律也应当给予同等的评价。一直以来,囿于精神损害无法像身体损害进行量化的衡量,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请求金钱赔偿屡屡遭到否定。随着经济、科学、医疗技术等的迅猛发展,无法衡量即无金钱赔偿的逻辑已经无法立足。无法衡量也可金钱赔偿,关键在于寻找一个平衡双方的平衡点。笔者认为精神损害金钱赔偿是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最伟大的成就。因此,对于我国初出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们应当不遗余力的去发展、去完善、去发扬、去实现。这也正是本文的出发点。全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从第二章开始到第五章结束是本文的主体内容,详细阐述了笔者的想法和建议。第二章是关于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第三章通过不同层面对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发现8处问题,包括国家赔偿法体例设置不合理;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狭窄;举证责任不合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不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评价标准不合理;精神损害抚慰金定位太低;追责制度模糊不清;缺乏针对性的救济程序。第四章介绍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进行借鉴。第五章是在前述章节的基础上针对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8处问题相应提出建议,包括:国家赔偿法专章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运用司法推定的举证责任形式;引入认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新标准;区分类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提高精神损害赔偿定位标准;建立明确的严格的追责制度;允许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