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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正当化行为研究尚未达到良好的效果,尤其是作为正当化行为之一的“公务员执行命令行为”更是鲜有人研究。本文就公务员执行命令行为的特殊性,并结合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4条之规定,对公务员执行命令行为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比较充分的探讨,以期对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有所帮助。 本文共分四部分:公务员执行命令行为概述、各国立法例及比较、公务员执行命令行为的立法本质、对中国刑法的借鉴意义。 第一部分首先探讨了公务员的范围和本质特征:对我国国家机关的范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的范围及其本质特征予以界定,并在此基础上介绍了公务员执行命令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部分首先介绍各国刑法对公务员执行命令行为的立法,并予以比较,概括出各国相关立法的异同,最后介绍了我国刑法理论中对公务员执行命令行为规定的概况。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以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为依据,详细阐述了其中关于公务员执行命令行为立法本质的两种不同观点,即违法性阻却事由论和责任阻却事由论;其次阐明笔者的观点即刑法中的公务员执行命令行为应在违法性阻却事由中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公务员执行命令行为阻却违法性必须要具备的六个要件:执行命令者必须具有公务员身份、发布命令者必须具有合法的职务身份、命令之内容必须属于上下级公务员之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须上级命令的发布形式和程序都不违法、下级公务员必须非明知上级发布的命令为违法、下级公务员执行命令时不得逾越命令的范围。 第四部分结合各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首先介绍了公务员执行命令行为在外国刑法中的地位,国外的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的公务员执行命令行为都是在犯罪构成体系中来规定的;然后论述了公务员执行命令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结合我国公务员法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论述了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公务员执行命令行为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应当如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