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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执行中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制度是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执行效率,缓解执行难。一般来说,执行当事人以执行依据中所确定的当事人为主,但由于特定法律事由的发生,执行当事人可能发生变化,相关案外人依照法定程序被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参与到执行程序中。长期以来,我国执行机构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问题上存在着随意性和混乱性,这种现象一直困扰并影响着执行制度的完善。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制度中的一类特殊类型,不仅涉及执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还包含被执行人股东的实体和程序利益。公司法人作为债务人的债权债务纠纷是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到民事强制执行阶段,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比较多见,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仅作为出资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但由于公司作为拟制的民事主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经常可见。通过变更、追加存在法定事由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有利于及时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以及规制股东滥用公司权利。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不仅仅涉及案外人股东的利益还牵动着公司本身的稳定。因此,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股东的正当性以及如何在执行程序中适用变更、追加股东程序成为该制度研究的重点。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做一个完整的研究。本文结合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立法和现有规定以及在实践适用上的现状,对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进行研究。第一章是介绍研究对象的内涵与特征。以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阐释为开始,再引入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定义;然后分析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主要特征,通过四个方面来阐述。在了解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内涵及特征之后,第二节介绍了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历史演进,对国外相关制度的阐释以及分析我国法律对变更、追加股东制度规定的发展过程。紧接着第三节阐释了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功能,也就是该制度的外在作用。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理论依据。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分析支撑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理论基础。实体法维度包括责任财产恒定理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连带责任不可分理论,程序法依据则分为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和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第三章主要研究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第一节叙述了我国现阶段变更、追加股东制度的现状,罗列了我国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适用情形,包括六种变更、追加的事由;第二节总结了我国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不足,包括立法的缺失、变更、追加事由不全面、程序性规定的不完善三个方面;同时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脱节、理论研究不足和对强制执行权认识不足。最后,第四章是对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完善的建议。从宏观到微观,第一节从法律完善的角度建议制定强制执行法从而明确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在立法中的地位。第二节建议确立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一次性原则和执行效率原则。第三节提出完善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程序性规定。包括程序的启动、审查和救济三个方面。第四节对实务中变更、追加股东的难点争议性问题进行分析,对某些实体争议问题提出笔者的观点。包括未届期出资股东是否可以变更、追加,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变更、追加问题以及股东去向不明时如何变更、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