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顺利召开,司法改革成为了公众关注的新焦点,深入的贯彻落实有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是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国司法改革经历了从单纯的司法机关体制内部改革到整体上对司法体制进行重新规划和整改的过程,可见新一轮司法改革具有突破性地位。长期以来,司法“地方化”问题一直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严重阻碍,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实现产生了消极作用。由此,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首次将司法“去地方化”作为了改革的关键点,并对司法“去地方化”的落实规定了具体的措施和方式。因此,本文主要对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司法“去地方化”措施进行法理分析,研究司法“去地方化”对于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地方化”和“去地方化”的概念进行界定。随后,文章主要对于司法“地方化”的表现作阐述,而后将司法“地方化”的弊端具体落脚到司法各个阶段进行分析,并且对司法“去地方化”的意义进行集中阐述,从而说明司法“地方化”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否则将影响司法公正。之后,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从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关于司法“去地方化”改革的具体措施入手,从其具体规定进行分析,并且结合国外典型的国家相类似措施的不同规定,总结此次改革措施中的不足,学习和借鉴国外优秀的制度。随后,对试点改革“先行先试”方案进行介绍,将上海试点作为文章的分析对象,对司法“去地方化”在上海落实过程中的具体措施进行分析,提出试点改革的必要性,阐述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制定的有关配套措施。文章最后一部分则是通过对司法“去地方化”措施进行分析,发现司法“去地方化”的具体措施在落实过程中的难点,与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关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容相结合,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本文希望通过对司法“去地方化”措施的详细分析,能更好地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从而确保司法的公正,尽快实现法治中国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