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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律关系客体问题是继承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继承法的核心之一,自继承制度产生以来,就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合理的确定继承客体的范围不仅事关继承人、受遗赠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平衡,而且有助于弘扬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颁布以来,已经施行了近三十年,其对我国继承案件的司法审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现行《继承法》中有关继承客体的规定已日益凸显出其落后性。与国外有关国家的规定相比,继承客体范围过窄,遗产的分类缺乏科学性与系统性,存在的问题较多。因此,对于继承法律关系客体范围规定的完善势在必行,探讨继承客体范围问题,对将来修订完善继承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共分三章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并在结语部分予以总结。第一章概述部分。论述继承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介绍继承客体的历史演变,分为三个时期:人类社会伊始时期、古代法时期及近现代法律昌明时期,也即从继承制度的萌芽到身份与财产的继承再到摒弃身份继承这一历史过程。第二章论述继承客体的三种学说:遗产说、遗产和债务说及法律地位说,在分析前两说不足之处的基础上,指出笔者赞同法律地位说并对理由进行了阐释。第一,法律地位说能够包含遗产说和遗产债务说不能包含的内容。第二,法律地位说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并不矛盾。第三章具体论述继承客体范围,从三方面进行论述:财产权利、财产义务或负担及其他财产法律地位。在整体论述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分析具有争议性的被继承人财产法律地位类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保证债务、股东法律地位、缔约人法律地位及诉讼法律地位等。结语部分,概括本文的基本内容,并指出本文的观点:对继承客体采法律地位说,其中继承客体范围包括非专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上的全部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