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现代违宪审查制度中,作为直接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宪法诉愿制度为个人面对国家寻求直接的基本权利救济提供了有效的机制,也对维持宪法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而韩国作为第一个将宪法裁判制度,尤其是宪法诉愿制度引进亚洲的国家,在这些年的发展中也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作为地缘相近,文化相似的中国,对韩国这一制度的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韩国的“宪法诉愿制度”是由1987年第6共和国修订宪法首次引入,并在《韩国宪法裁判所法》第68条至75条中规定,是宪法裁判所的五大功能之一。在韩国,宪法诉愿是指在公权力侵害国民基本权利时,宪法裁判所通过宪法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裁判制度。宪法诉愿的裁判机关是宪法裁判所。宪法诉愿制度具有保障国民基本权利,使被侵害的基本权利得以救济的本质,除此之外,其还具有维持宪法秩序、守护宪法的功能,并在实效和程序上特别强调这两种功能的均衡。根据《宪法裁判所法》第68条,韩国宪法诉愿制度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基本权被公权力侵害而请求的权利救济型宪法诉愿,第二种是违宪法律的提请被法院否决的情况下,由提请申请人请求的违宪审查型宪法诉愿。宪法诉愿的审判对象主要是,韩国宪法上保护的基本权被公权力侵害时,该公权力的行使和不行使。具体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统治行为等。20年来,韩国宪法裁判所为保护韩国国民基本权和为建立良好的宪法秩序而设立的宪法诉愿制度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作为一个宪政后发国家,无论从案件数量还是胜诉率,韩国是这一制度都堪比其他宪政发达国家,体现了其优越性和可借鉴性。同时,由于韩国宪法诉愿制度还存在理论方面和运行过程的不足,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已经引起了学界争议。第一,宪法诉愿审查对象的范围中具有一定的争议,包括对宪法规范和宪法裁判所裁决的宪法诉愿是否认定,对法院裁判的宪法诉愿是否认定,对检察机关的起诉决定是否认定,以及对统治行为的宪法诉愿是否认定等;第二,宪法诉愿的补充性原则是否应当以法律明文的方式予以认可,以及是否承认其例外;第三,是否用法律明文认可“假处分”决定等。本文的意义在于详细介绍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研究其理论框架、功能价值,形式效力,并整理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求在研究学习的基础上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