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利益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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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虽然有越来越多的地方立法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规定,但是在遇到紧急危险的情况下,还是会有很多冷漠事件发生。此时,民众往往会对国民的冷漠、麻木进行强烈的谴责,但是却并没有考虑到当前的法律并不能对见义勇为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给予合理的保护,见义勇为者往往因为道德行为陷入生活的困境。面对这种矛盾,在民法上对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寻找保护见义勇为者利益的有效路径,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本文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在民法的范畴内对见义勇为者的利益进行保护。本文主要由绪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绪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的方法、意义。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古代和现代法律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由于目前我国民法中并没有见义勇为的概念,所以有必要对该概念进行界定使其能够纳入民法的调整范畴。在这一思路下,本文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做了界定,分析了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并且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分类。第二章主要阐述了见义勇为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通过对现有几种学说的介绍和评析,笔者认为见义勇为本身具有复杂的多面性,见义勇为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并且具有自身的特殊属性,同时为他人利益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也构成见义勇为。文章认为,现有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无因管理制度已经充分的吸纳和消解了见义勇为行为所包含的要素,所以并无将见义勇为专门进行立法的必要与余地,要有效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应当在上述概念之下进行论证。第三章是本文写作的重点,本章全面论述了在见义勇为过程中救助者可能遇到的损害,以及救助者可能给他人带来的损害分担问题。本文用全新的视角分析受益人和侵权人之间应成立不真正连带责任,从而解决了救助人的损害赔偿问题。至于给他人带来的损害,则要依据不同的侵害对象进行具体分析。本章又从无因管理的角度出发,认为救助者在向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本人主张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从而解决了见义勇为者给他人带来损害的分担问题。第四章分析了我国现在的立法对见义勇为者利益保护的不足,通过对法国、德国和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立法进行研究,认为把见义勇为纳入无因管理制度中是可行的。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可行性路径,即删除《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规定,同时规定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的条款。最后的结论部分是本文观点的浓缩和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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