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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对勤勉义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司法领域内,一般的行政处罚多数归责于公司内的董事、高管或相关的责任人员,对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服务机构人员的责任问题重视不够。在证券交易中,正是因为上市公司对律师业务的依赖性相对较强,在证监会对律师要求严格的情况下,我国立法对律师从事证券业务中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一味追求业务量,实践中屡次出现中介服务机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未尽勤勉义务的行为,律师在从事证券业务过程中未能发挥其信誉中介的功能,证券律师未履行勤勉义务的现象逐渐突出,使得证券市场的秩序失去了控制。从近几年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或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分析可以看出,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责任证券律师未尽勤勉义务的处罚逐渐增加,对于证券律师勤勉义务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本文将从实证的角度,拟通过分析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对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作出的行政处罚,梳理出律师未尽勤勉义务的原因,分析证券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会出现审核信息不实、执行准则不到位,诚信缺失、知识素养不够、价值取向倒置等问题,探讨勤勉尽责的内涵和判定标准,针对律师的申辩理由,分析其行为性质及其责任问题,明确证券律师的归责原则。为解决律师从事证券业务中出现的问题,首先要从根本上改变证券律师独立性的问题,平衡委托人与投资者之间义务的利益冲突,提出证券律师未尽勤勉义务时的规范建议,再者需要对律师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角色和职责给予更加明确的定位,同时改善证券律师的执业环境,明确证券律师勤勉尽责的相应标准以及证券律师从业时的自身所具备的素养和权利,最后对于证券律师的失责行为,要完善证券市场中的诚信化体系以及监管体系,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仅应承担特定的责任,同时还应该把社会的利益放在应有的位置,进而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监管和证券市场秩序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