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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资本在国际市场上的流动变得越来越频繁,国与国间经济竞争也变得愈加激烈。在这种背景下,各国为了吸引海外投资资本,促进本国经济繁荣和发展,纷纷采取了各种措施和手段,优惠税收政策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各国利用优惠税收政策吸引海外资本的同时,也为跨国企业在实施对外投资时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乘之机,其中一个惯用策略就是在避税地设立受控外国公司,并通过利用迟延纳税机制来规避本国税法的适用。为规制这种避税行为,避免本国税基被侵蚀,美国于1962年创立了受控外国公司制度,随后德国、加拿大、日本、法国、英国、新西兰等国也先后制定了自己的受控外国公司法,经过多年的发展,这些国家的受控外国公司制度已经相当完善。自实施“走出去”经济发展战略以来,我国海外投资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得到了很大发展,但同时,我国纳税人利用受控外国公司避税的现象也变得越来越严重。鉴于此,我国参照了多数国家做法,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也引入了受控外国公司制度,但规定的比较简单、原则,完备性、科学性仍显不足。本文首先对受控外国公司立法进行比较分析,然后就我国目前受控外国公司立法的不足,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阐述受控外国公司立法概况,主要包括立法的背景、目的、理论基础及主要内容。第二章比较分析受控外国公司立法的主要内容,主要比较分析了“受控”的判定标准;避税地的认定方法;应税所得的认定方法;所得计算、归并及亏损的处理;避免国际重叠征税的规定;适用豁免的规定等受控外国公司立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分析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立法现状,主要包括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立法主要内容及其缺陷。第四章在论述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立法完善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立法完善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