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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投保人常常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对保险业务和条款内容不甚熟悉,有时候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也因人而异,可能会出现误解、偏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可能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为了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更好的实现保险的诚信和公正,就必须确立保险人说明义务法律制度,尤其是要完善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这一制度,该制度是国家保险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和谐发展。本文以某市旅游局诉财险金川公司(以下简称财险金川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为主线,通过深入分析本案存在的焦点问题,揭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解决该类问题的方式方法,以及其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要性,从而更好的促使保险合同的运行。本文共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因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导致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人继而对相应损失予以赔付一案的案情及争议焦点;第二部分,从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实践操作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及实现方式、标准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惑进行了归纳和陈述,同时着重立法完善机制的可能性,提出一些解决类似案件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