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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贸易方式也由最初的仅仅涉及合同当事人而发展为涉及到越来越多的主体,甚至包括合同关系之外的利益第三人。与早期商品交易相适应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也渐渐突显出其局限性,无法满足现实社会中复杂的商品贸易模式的需求,因而,利他合同制度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而产生,对合同关系之外第三人的利益进行了平衡,进而解决了现实社会中的贸易纠纷。笔者认为,利他合同的产生不仅有其现实需求,更有着深厚的理论依据。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其必然要跟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做出调整和改良。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先后确立了利他合同的相关制度以适应其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却迟迟没有对利他合同制度进行规定,而导致现实社会中的一些涉及到利益第三人的纠纷无法从法律上找到断案根据。笔者希望本文通过对利他合同制度进行研究,能够为我国构建利他合同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传统契约理论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关内容,从而介绍利他合同制度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个例外,其产生的现实根据和理论依据,以及利他合同的探源。进而探讨利他合同的概念、特征、本质、法律结构以及与其相关法律概念的区别,以及利他合同制度的现实意义,即有利于简化交易手续,提高商业交易效率;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扩大契约功能等。进而阐述在我国构建利他合同制度的必要性以及迫切性。第二部分: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分析世界上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构建利他合同制度的历史进程,以及其法律中有关利他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探讨该条规定的性质,从而得出结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利他合同。同时指出,虽然我国民法中并没有关于利他合同的规定,但是在商法领域中早已出现利他合同制度,进而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关于利他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从而介绍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