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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被称为人类有史以来用以弥补各种损失所创设的最完善的制度。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的保险市场将日益对外开放,中国保险事业将更为繁荣,保险在减少社会问题,维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繁荣等方面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随着国民保险意识的提高,保险已经或正在深入千家万户,随之而来保险纠纷也日益增多,这些纠纷多数都和保险利益相关。这是因为保险利益不仅决定着保险合同的效力,而且也是决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重复保险、超额保险、损害的发生、代位求偿、保险合同利益移转的准绳。保险利益、保险利益规则及其相关问题在保险法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保险利益学说在大陆法系经历了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三个阶段,英美法系有关保险利益的立法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保险利益概念、保险利益分类、保险利益规则、保险利益规则的三项功能,即防范道德危险、避免赌博行为发生、限制赔偿程度文中都充分阐明。作者认为,保险利益的概念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领域,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领域,因而称为保险利益规则比称为保险利益原则更合适宜;财产保险利益仅需存在于被保险人,投保人是否享有无关紧要;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的时间仅需存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即可,保险合同成立时或保险合同生效时并不需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不同情形不仅需判断有无保险利益,更需明确财产保险利益的量,明确了不同情形下财产保险利益的量,才能发挥保险利益规则的功能;人身保险合同领域,用具有确定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同意主义取代传统的人身保险利益理论,不仅更能发挥防范道德危险发生的功能,也更体现当代社会对人格权的尊重,同时赋予被保险人随时撤销其同意的权利,不仅不会损害各方利益,而且能更彻底防范道德危险的发生。最后,参考国外相关立法例,作者提出了对中国现行《保险法》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