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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国民收入分配理论揭示了社会捐赠在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分配公平方面发挥着“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都无法替代的补充作用,要改变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现实矛盾,单靠政府和市场解决不了问题,那么就应该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鼓励捐赠事业的发展。但是,捐赠活动如果仅靠政府和少数公益机构的主导,力量非常有限,应该充分调动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界力量的参与,鼓励企业积极进行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对企业来说是其一项财务支出,而企业是追求利润的经济实体,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进行了公益性捐赠,从这种财务行为后果看,企业的支出就会增加,股东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所以企业难以发自内心的、不求任何回报地进行公益性捐赠。由于捐赠对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和谐作用是巨大的,所以需要企业自觉安排这项支出。这就需要制度的激励,尤其是税收制度的激励。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对公益性捐赠的发展制定了许多政策,其中不乏税收措施。企业所得税对公益性捐赠的规定也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的变化是巨大的,其中新税法对我国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方法的变革尤为亮眼,彰显了我们国家注重并鼓励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理念和决心以及加大力度调节社会分配的导向。因此,本文结合新旧税法的变革,论述新旧税法如何激励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并结合近几年公益性捐赠的发展及税收对此的贡献,提出了激励公益性捐赠税收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出了解决的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新税法如何调整能鼓励企业更加积极致力于公益性捐赠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本文主要运用文献资料、案例分析等方法来研究企业所得税变革对我国企业公益性捐赠行为的影响,进而说明税收政策对公益性捐赠的激励作用。税收激励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新税法的规定下,可以按会计利润的12%扣除,另外企业公益性捐赠金额的25%是可以享受税收让利的。从另一方面来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行为也给自身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间接利益。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行为满足了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期望,减轻了企业这方面的压力;改善了企业外部的经营环境,给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对树立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竞争力、激励员工士气、增加品牌价值都有很大的帮助。因此,研究如何激励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