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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保险市场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外资保险公司的地位和影响日益突出。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问题,也在各国保险法制中和各国学术界得到了关注和广泛讨论。由于保险业对一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各国在开放本国的保险市场的同时,为了保持和巩固本国保险业的市场主导地位,防止外国资本对本国保险业的过度侵蚀和抢占,维护本国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均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实施不同松紧程度的限制。对外资保险公司实施有效的市场准入监管,可以防范或减少其入住东道国保险市场后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助于保护本国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因此,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对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本文从保险监管的基础理论背景入手,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角度分析了为什么要对市场准入进行法律监管,比较借鉴了WTO、美国、欧盟、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市场准入法律监管方面的特点和成功经验,分析探讨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入世时作出的开放承诺,最后落脚到我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应如何修改及建设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和建议。全文共分四章,约五万字。第一章分析介绍了保险市场准入的理论背景,即从理论根源上分析为什么要进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深层次原因。本章主要分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市场准入监管的原因,即市场失灵和保险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另一部分是从法的秩序价值和公平价值的角度对市场准入监管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二章详细列举了一般情况下在市场准入的范畴内需要考察的几个要点,包括监管模式、准入原则以及具体的制度安排,从宏观上对市场准入制度的架构加以了解。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了世贸组织、美国、欧盟、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具代表性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以及对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启示。最后一章,从实证的角度,结合我国入世时的具体承诺,对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相关立法进行了评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