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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市的股权分置是在转轨经济条件下为大中型国有企业解困脱困而设置的一种制度安排,其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为了不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股权结构安排上引入了国有股、法人股和公众流通股,并且明确规定,国有股和法人股暂不上市流通,从而造成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分置这一中国独有的现象。股权分置这一历史性的制度缺陷导致了国有股与控股股东利益的分离以及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分离。国有股与法人股的非流通性以及国有股所有者缺位和经理期权制的缺乏使控股股东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控股股东的利益与公司业绩和股票价格无关;而流通股股东由于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较小以及上市公司极少发放现金红利,他们的利益只能来源于资本利得,从而促使他们只关心股票的市场价格。股东利益的这种分离必然导致他们的预期发生变异,产生败德行为和财富漏出等扭曲行为,并逻辑地导致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利益伤害。从制度经济学分析,股权分置会导致交易费用和社会成本的增加,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股权分置形成的原因是制度设计过程中的有限理性所致。 股权分置改革既具有必要性,又具有迫切性。其根治之道首先在于制度创新,在充分考虑市场经济的改革发展趋势、国有股非流通的历史成因以及市场的既有规则与照顾市场各方的既有利益等因素的前提下,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适当补偿,合理确定非流通股流通的定价机制和流通方式,从根本上消除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利益分离的状态,从而真正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股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