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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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被害人承诺的渊源和发展现状。刑法中有关被害人承诺的理论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至公元前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其《学说汇编》第47卷中写下的一句话:“以被害人的意志所发生的东西,不是不法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有的国家刑法明文规定了被害人承诺的行为阻却违法;有的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承诺行为的阻却违法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将其解释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其犯罪构成呈现出独特的“双层控辩平衡模式”。在这种双层模式中,被害人承诺存在于第二层次的责任充足条件范围之中,是消极的排除责任事由之一。在我国刑法中,被害人承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相对应是超法规的排除犯罪性事由, 第二部分: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本质。本部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释了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本质问题,首先,关于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效果,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区分了被害人的“同意”和“承诺”,同意是指构成要件行为本身的成立就是以利益人的意愿为前提的犯罪构成中利益人的允诺。在同意的情况下,阻缺的不是行为的违法性,而是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承诺是指具体法益所有人所表示的允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被害人的承诺,保护的法益仍然受到侵害。这里的被害人承诺是阻却该当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事由之一。其次,本文认为被害人承诺的正当化根据在于公民自由自主决定权与公民所承诺放弃的刑法所保护法益之间的衡量,并且,这种利益衡量应当在符合社会相当性的条件下进行。 第三部分:被害人承诺的要件。本文把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界定为三个方面:首先,承诺人的承诺权限必须要有一定的限制。涉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的承诺无效。其次,从承诺人的角度,认定被害人的承诺行为成立应具备:承诺人有承诺能力、承诺行为的客观方面、承诺人的主观要件;最后,从接受承诺实施侵害行为的行为人的角度来看,被害人承诺行为的成立,不仅要有承诺人有效的承诺行为,而且,作为受承诺一方其自身也应具备严格的条件。主要包括,受承诺人的主观方面应对被害人的承诺有所认识、受承诺人行为的客观方面应具备社会相当性。 第四部分:推定的承诺。本部分主要研究了推定承诺的正当化根据和推定承诺的成立要件。首先,在正当化根据问题上,推定承诺的正当化根据在于遵循了利益衡量的原则;其次,推定承诺的成立要件可以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加以界定。客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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