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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此之前,我国立法为第三人分阶段规定了救济措施,在诉讼阶段第三人提起独立诉讼、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第三人依职权告知参加诉讼救济程序;在裁判生效后到执行阶段启动这一阶段,第三人可以援引的救济程序主要有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和检察监督救济等;在执行阶段,立法规定的救济程序主要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检察监督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增设丰富了第三人救济程序体系,也带来了各个第三救济程序之间协调问题,特别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各种第三人救济程序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各个第三人救济程序各有特点,在案外人权益救济功能上存在交叉和重叠。因此,在未交叉重叠的情形下,各种第三人救济程序在各个不同的阶段发挥着不同的救济功能。而在程序救济重叠的情形之下,才有谁先谁后或者两种救济程序同时启动的状况发生,而立法却对此种情况未作任何规定,现实中操作也异常混乱。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与各种救济程序协调配合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