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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也是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具有“降解污染和净化水质,蓄洪、防涝、抗旱,保护生物和遗传多样性,固定二氧化碳和调节区域气候”等多种生态价值,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全民缺乏湿地保护意识,对湿地只索取而不知保护,导致大量湿地遭到破坏,丧失了基本的生态功能,甚至引发了严重的自然灾害。目前中国对湿地的保护仅停留在初级阶段,并没有对湿地生态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与管理,在国家层面上缺少一部保护湿地的专项立法。现行某些法律法规中虽然涉及湿地条款,但只是基于立法本身的目的对个别湿地资源要素做出符合部门经济发展需要的规定。这中间就存在很多的问题,立法内部存在“湿地保护不完整、湿地权属不清、湿地管理混乱”等问题;立法外部存在“部门法之间的利益冲突、湿地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国家立法通过统一规定进行解决。最近几年,部分省市相继出台了地方湿地保护条例,为地方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湿地保护工作的发展。但是由于缺少统一的上位法,地方立法在制定过程中往往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在某些原则性的问题上比较模糊,比如湿地类型不全、湿地保护基本原则不完善等,某些湿地保护制度的规定不够严谨,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综上,本文主要对中国湿地保护立法体系展开研究,分析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合理开发利用湿地资源”作为立法宗旨,明确“整体保护、保护优先、可持续发展、公众参与”四项立法基本原则,具体阐述了十项湿地保护制度,包括“湿地名录制度,湿地调查、监测、信息共享制度,湿地规划制度,湿地污染防控制度,湿地生态用水保障制度,湿地自然保护区制度,湿地生态环境恢复制度,湿地开发利用许可证制度,湿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并对湿地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之后,本文对地方湿地保护立法的修改和完善进行了探讨,建议在制定或修改过程中“突出地方湿地生态系统的特殊性,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土地利用规划,加强地方水污染防治和湿地开发影响评价,鼓励地方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吸收公众参与地方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使地方湿地保护立法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切实可行地推动湿地保护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