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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思潮,于上个世纪中叶开始在一些西方国家出现,它源于刑事诉讼价值多元化,是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刑事和解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发生后,在司法机关或者调解委员会等中立调停机关的主持和帮助下,通过加害人和被害人以及他们的亲属直接会面、谈话、协商的方式,从而使刑事纠纷得以解决。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恢复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加害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尽可能的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并且在悔罪的过程中改过自新,被社会重新接受。刑事和解的构想顺应了国际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在国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和谐社会建设如火如荼,刑事和解制度也空前地受到了国内法学界的高度重视,各地司法实务部门纷纷开展形式多样的司法实践。然而,刑事和解制度要最终成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刑事司法制度,还需要不断地努力和探索。基于此,笔者以国外刑事和解制度的历史发展为导入,结合其产生的背景和渊源,集中分析了国内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现状,在此基础上进行探究并提出构想。首先从理论研究、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三个方面阐述我国刑事和解的司法现状,并总结出其发展的特点和实际效果。其次从文化、思想组织、社会、刑事政策、刑事制度、司法实践等方面阐述我国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最后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操作规范进行初步构想和相关配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