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级人大常委会有关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规定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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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决议》、《决定》,是属于地方立法的范畴,是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行使立法权与监督权的重要手段,而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的发挥也是一定要受到省级人大常委会的规范与制约的。由于目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不够充分,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司法制度完善的需要。特别是立法方面,这方面的规定过于单一、过于原则,无法在实践中被合理运用,限制了检察机关职能的发挥。因此,为了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我国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纷纷出台关于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决议或决定。这是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进程的必经阶段,适应了新形势和新发展的需要。而对于这些决议、决定的性质以及其合宪性、合法性问题,是我们必须首先要搞清楚的。笔者认为,只有厘清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明确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和检察机关的职能,才能准确认识这些规定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意见,以期使省级人大常委会加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作用落到实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按照层层递进的方式,综合运用法条论证、举例分析、列表对比等方法,从立法依据到内容分析,进而发现问题,最后提出建议,使文章说理性更强,逻辑更完整,以使读者对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规定有一个较为全面、清晰的认识。第一章从省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基本概述入手,第一节对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以及相关规定的性质认定方面等基本概念进行介绍;第二节对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方面进行详细说明,明确省级人大常委会加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重点。第二章肯定了相关规定的重要意义,主要分为四节,从符合宪法精神、弥补了三大诉讼法的不完善、完善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机制,为检察机关营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的需要等方面进行阐述。第三章是对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一节指出存在内容重复、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规定缺乏机制保障、保障检察官独立的规定缺失等问题。第二节分析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为下文提出改进意见做好铺垫。第四章就如何完善省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笔者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一节针对相关规定存在重复问题提出规范省级人大常委会立法行为方面的建议;第二节针对相关规定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缺少机制保障的问题,提出通过制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决定》、《关于人民检察院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决定》,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行政公益诉讼权,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第三节针对相关规定未能保障检察官独立的问题,提出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增设保障检察官独立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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