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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结构单一并且股东身份特殊,这使得其内部呈现出所有与经营高度分离的状态,股东的监督陷入薄弱。随着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度建设的加强以及强董事会分权模式的建立,公司对以董事会为核心的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变得越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设置极具必要性,并被赋予了丰富的功能。在国有独资公司改革实践中,监事会不仅是监督强董事会的关键力量,还是董事会制度得以顺利推行的重要条件。显然,监事会功能的实现需要良好的监事会制度来予以保障,但目前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相当不完备,这无法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克服其职权行使的障碍提供有效的支持,从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无法实现其功能。正是基于这样的情形,如何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便成为了本文研究的主题。本文由六个部分组成,包括前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以及结语。笔者在前言首先揭示了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重要意义。在整理了现有研究成果后,笔者阐明了本文的写作目的、逻辑思路和框架,然后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核心理念。在第一章,笔者通过对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差异的比较性研究,分析了外部监督力量、公司的股权结构状况、制度习惯以及本土化改造等因素对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的影响。以第一章为基础,笔者在第二章着重讨论了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设置的必要性。在阐明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设置具有必要性的基础上,笔者揭示了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功能的两层涵义:一是在复杂的背景下有效监督董事会;二是以规范和有限的监督取代以往的行政式监管。有效监督董事会意味着需要提升监事的监督能力,并强化监事会的职权;而监督的规范和有限意味着需要较为清晰地界定监督的边界和程度。围绕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功能实现的要求和理念,本文第三章结合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现实探讨了其监事会职权行使的主要障碍,并指出完善相关制度是帮助监事会克服职权行使障碍的主要途径。以上面的分析为基础,笔者在第四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细化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督权、改革监事会的组成、赋予监事独立监督权、完善监事会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明确监事的个人责任等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对策。这几个建议之间有着紧密的逻辑关系,这使得本文的研究从整体上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在结语中,笔者进一步深化了本文的主旨。加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建设对于监事会功能的实现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改革的推行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而对监事会的重视不仅应当体现为制度的改进,更应当切实深入我们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