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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转型期,面临着经济发展压力增大和环保诉求提升的双重压力。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虽然正在转变,但是以危害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理念仍然广泛存在,这些环境犯罪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也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危害。环境刑事犯罪高发,源于我国对环境刑事犯罪的管控和打击力度不够,以罚款为主要手段的环境行政处罚缺乏足够的威慑力,难以对犯罪分子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对环境执法的监督管控力度不足,执法人员履职不到位,无法有效惩治环境犯罪;加上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下简称环境“两法”衔接机制)失灵导致环境刑事案件移送率低,大大降低了我国环境保护的质量。笔者就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展开研究,探讨环境保护工作。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绪论,主要研究背景和意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和了解,从而对课题研究有更加深入的认识;第二章,环境“两法”衔接机制的理论基础。主要探讨了环境“两法”衔接机制的含义以及环境“两法”衔接机制的特点,同时对于相应的理论依据如调节机制论、经济政权论以及集中塑权理论等做了介绍,并针对性探讨了环境“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必要性;第三章,环境“两法”衔接机制立法上的主要问题。主要研究了环境“两法”衔接机制存在立法位阶不高、移交程序规定不细、环境案件证据适用规定模糊以及检察监督规定刚性不够等问题,这也造成当前对于环境犯罪问题的管控效果不佳;第四章,环境“两法”衔接机制实践中的主要问题。主要研究了我国在两法衔接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案件移交不畅、检察监督流于形式、信息共享存在障碍以及部门协调不畅等问题;第五章,探讨完善环境“两法”衔接立法的对策。主要探讨了提升立法位阶、细化衔接程序、明确证据适用、创新监督方式等;第六章,完善环境“两法”衔接实践的对策。主要研究了强化环境案件移交的监管、加强检察监督职能的考核、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疏通部门联系通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