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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随着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西方列强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持续扩大,中西法律文化、司法制度之间的碰撞与冲突不断加剧,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改革成为朝野上下的共识。中国传统法律并无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律典的编纂普遍采取诸法合体的体例,沈家本、伍廷芳等改革派官员通过出洋到各国考察学习,认为诉讼法与实体法分设是变革法律制度体系的必要先决条件。1906年4月25日沈家本等人上奏《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诉讼法拟请先行试办折》,请求先行试行《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这份奏折当中,沈家本等人对西方陪审制度进行了大篇幅的说明,希望通过引入陪审制对传统的司法审判模式进行改革。然而清政府并没有立刻批准颁行此法规草案,而是先行征求意见,让各督抚大员对草案内容进行讨论。征求意见的结果是督抚大员们对草案中以引入陪审制为司法审判改革方案的提议大多持否定意见。作为陪审制的替代方案,移植引入日本的检察制度很快得到了清政府的认同,随后,奉旨颁行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中,就第一次出现了关于检察制度及检察官的相关条款。检察制度作为陪审制的替选方案,得到了清政府的认同,迅速与改革融合,进入制度建立的加速期,彻底改变清末之前中国司法制度中君权至上、诸法合体、行政司法合一的基本特征,清末检察制度的引入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下集权式的司法模式,直接导致了三法司会审制度退出了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在法律制度设计上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探索。本文共分为六章,具体章节内容为:第一章为绪论,首先,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指出中国的检察制度始于清末司法制度改革,清政府决定全面修订法律重新构建中国的法律体系,借此收回领事裁判权,在这样的背景下移植引入了日本的检察制度,因此,研究清末法律变革中的检察制度有溯本追源的重要意义。其次,对现有研究进行了综述和分析,指出了学术界目前大多数对清末检察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清末检察制度的基本规定、机构职能、权力运行、检察权演变等方面,对清末检察制度引入的深层次原因、具体过程、与传统皇权政治制度的融合情况,以及清末检察制度运行的实践情况等方面仍然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本文将研究的着力点放在上述地方。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和研究内容。第二章为清末法律变革的背景与动因,首先对清末传统法律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西方近代法律思想输入情况、日俄战争对清政府的刺激这三个方面进行描述,勾勒出清末变法在法律、思想、社会三个层面的宏观背景。然后对领事裁判权与教案问题、三法司制度的不适性、近代司法理念缺失、司法审判缺乏独立性问题进行研究,指出清末法律变革的动因。第三章为清末检察制度的引入与融合,首先对清末司法改革中审判组织形式选择过程、背后深层次原因及改革最终方案进行阐述,然后对移植引入日本的检察制度与传统皇权政治制度融合的情况进行研究,之后分析清末检察制度引入与融合面临的难题。本章是本文的重点和创新点。第四章为清末检察厅职能运行情况,首先通过研究大量的司法案例、史料档案,系统地阐述了清末检察厅在履行公诉权、审判监督权、参与民事审判活动、调度与指挥司法警察权等职权的立法情况,然后对清末检察厅履行上述职权的大量司法实践活动进行阐述与分析,梳理出清末检察厅发挥职能的实践情况,最后对相关职能的履行情况和影响进行客观评价。第五章为清末检察厅的机构运行宏观情况,首先,从清末检察厅的机构运行独立性着手,对清末官僚阶层关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认识与划分情况进行剖析,从法律变革中官僚阶层对司法独立的认识以及清末法部、提法司对清末检察厅的控制等角度研究清末检察厅在机构运行过程中司法独立性情况。然后,通过清末司法官考试的组织机构、应试资格、相关流程、内容与实践等角度对清末司法官考试与选任制度总体情况进行考述,最后,对清末检察厅的批词与公犊进行研究,考察清末检察厅的司法理念。第六章为清末检察制度的评析,首先比较分析中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与清末检察制度的重要区别及继承关系,然后,通过对司法变革中法部与大理院因权限纠纷发生的“部院之争”中针对检察机关权限的争夺进行分析,阐述权力争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最后对清末引入检察制度的历史意义进行评述。文章的结语部分,综合分析了全文的研究结果,对清末检察制度的启示进行阐述,对全文研究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