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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较新的作品类型,在现行著作权法中的规定并不明确,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独立的作品类型,但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争议问题,本文试图通过研究相关问题得出结论,为实用艺术作品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建议。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比较了美国、法国、日本三个国家关于实用艺术作品保护范围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三个国家代表了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持有的不同态度,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纵观我国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不同阶段关注和讨论的不同问题,从正当性论证到具体适用问题的研究,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得到不断的丰富和完善。另外,本文还引用了较多的国内外案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寻找和分析问题,更贴近实际,更好地为实践提供借鉴。本文主体部分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根据实用艺术作品定义的现有研究成果,分析实用艺术作品的基本特征和属性,从而得出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列举实用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第二章介绍了思想表达两分法原则、实用艺术作品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协调和实用艺术作品产业价值,论证了实用艺术作品的可著作权性。第三章深入介绍美国、法国、日本关于实用艺术作品实用要素和艺术要素是否可分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比较各国做法的利弊,为探寻适合我国的做法提供依据。第四章分析实用艺术作品艺术性判断的实质,论证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判断标准应该等同于美术作品艺术性的判断标准。第五章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提出实用艺术作品认定的两个步骤,即判断是否属于实用艺术品和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以及侵权判断中应适当排除实用要素的影响,在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协调上,论证了实用艺术作品和外观设计专利相互独立,说明了实施已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不侵犯著作权的问题等。第六章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主要观点,为更好地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权利人的权利、鼓励实用艺术作品的创新以及促进实用艺术作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实践提出来可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