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转让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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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转让条款,主要规定的是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的继受以及保险合同权利义务之变更问题。我国2009年保险法从根本上改变了2002年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则,实现了从属人主义向从物主义的转变。新保险法较之旧保险法有着几个方面的进步,首先其体现了对受让人的保护,明确了保险合同的转移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这有利于保险关系的稳定。其次,规定了保险标的转让一般通知条款以及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显著增加之通知条款,并明确了违反之法律后果,平衡了保险人、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但是,新保险法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的理论探讨。本文主要研究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全文分为三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从现实的保险案例出发,对比新旧保险法,提出本文将要解决的问题以及研究保险标的转让规则前需要厘清的基本概念。本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例的基本事实以及法院的处理结果。第二部分根据案例提出该案例涉及的基本法律概念以及争议的焦点,引出新保险法存在的问题。第二章,辨析保险标的转让及相关基本概念,如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标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金请求权以及保险合同的转移,同时厘清各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本章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罗列学界关于保险标的、保险合同标的以及保险利益三者之间关系的观点。第二部分阐述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标的转移之间的异同,确定保险利益转让的时点,亦即明确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转让之时刻。第三部分解析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合同转移之间的关系。得出“在保险标的转让场合,保险标的转让为法律行为,保险合同随之转移为法律事实,前者为因,后者为果”的观点。第四部分是对保险合同转让与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辨析,该部分主要是对学界关于“保险标的转让仅仅导致保险金请求权转移的”观点的探讨奠定基础。该章节的论述主要为下章研究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通知规则奠定基础。第三章,研究保险标的转让之效力问题,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析保险合同继受是否应当经过保险人同意,在各国立法中存在属人主义、从物主义以及折中主义三种学说。第二个部分分析保险合同转移后,受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身份,是仅为被保险人,还是同事兼顾投保人地位。这是本部分所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三部分研究保险费支付义务,在保险标的转让场合,关于保险费的支付我国存在空白,本部分通过分析各国立法,结合受让人身份,解决保险费支付主体问题。第四部分为本章节的重点部分,研究保险标的转让通知规则,包括一般通知义务规则以及风险显著增加通知义务规则。而关于保险标的导致风险显著增加之通知规则又可以分为五个小问题,其中关于违反该通知义务之法律后果是主要问题中的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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