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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村民自治实践,不仅是农村的技术性治理方案变迁与更替的结果,也是近代以来新的民主宪政传统在农村政治实践中的倔强的自我展现。在这一意义上,村民自治不仅是一个工具性范畴,服从于功利计算的逻辑,它还有着实质性的价值追求,致力于圆满独特的宪政内涵。有鉴于此,本文从纠正工具主义的偏颇入手,更为全面地阐释了民主宪政背景之下的自治内涵,并以此对村民自治的各个方面作了探讨,以期明晰村民自治的具体内涵与提升村民实践的自治品级。本文正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讨论村民自治的主体范围,讨论其中的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之间的辩证统一。尽管村民自治是一种以村民个人的权利为基础的农村治理模式,但是其主体,却一般被理解为一个“集合性”概念,即“全体村民”;作为其逻辑结果,村民自治的主体范围,也被理所当然地界定为“本村的村民”。但“民”和“村民”间的概念联结发生模糊便不可避免地引起了户籍标准与地缘标准的不同理解路径;在中国的当前语境下,更造成了过度注重户籍而忽视地缘的状况。其实,村既是一个社团性概念,也是一个地域性概念;因此,结合当前农村的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和要求,提出应当重视社区关联这一维度。这既是提升村民自治之政治内涵的必然要求,也是在全社会逐渐突破户籍身份、扩展公民身份的必然要求。第二章讨论村民自治的内容和对象,反思了经济发展的僭越地位,阐述了政治提升的独立价值以及在当前情形下其与其他自治内容之间的可能位阶问题。“自治”并不是一个技术性、单向度的、扁平化的治理概念,它内在地存在两个层面:其一,关乎目的、价值与方向的“指导”;其二,关乎具体决定之做出与实施的“管理”。从完整的自治概念体系意义上,村民自治,并不是村民以全体全部的方式,自己指导自己,自己管理自己,而毋宁是一种村民内部群众与精英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类型。因此,村民的参与资格,就不仅限于技术性的管理层面,而且还包括了有关目的、价值与方向的抉择和指导层面,其中关键是村民在目的层面的参与,这也就是对村民自治内容的选择与部署。这一问题上村民的参与资格必然推动村民自治内容中各自治事项排序问题的适时修正。第三章讨论选举中的能人现象所隐含的政治逻辑以及其背离自治精神的潜在可能性。村民选举也是村民自治的第一个重要环节。学界对此进行分析的思维进路大致分为两类:其一,形式主义或程序主义,即从选举的制度措施完备状况、村民的参与程度、以及村民选举造就的村民政治效能感做定量之分析;其二,实质主义,即从村民自治选举所能选择出的人选品质和能力以及这样的选举最终给村的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以及村民收入所带来的实惠多少来评价。形式主义有其固有的缺陷,但当前的实质主义也存在着重大的问题。评估和改善村民选举,需结合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两种进路,打造形神兼备的选举形态。第四章讨论当前改善村民自治的决策与监督的思路——建制化进路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非建制化的相对优势及其在村民自治实践中的意义。决策和管理是村民自治的第二个重大环节,从国家的制度建设努力、理论上的方案构想与实践中的决策和管理模式创新三个层面对之进行综合考察,“建制化倾向”就会呈现在我们面前,也即把某种规范性的体制,推至全国所有农村村社,在所有的村社之中,建立起相似的正式的组织形式和议事规程,全国统一模式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和法制化。“建制化的思路”并不能完全适应中国农村的不均衡状况,忽略了正式制度与村民主体之间的关联问题;与之相对,非建制化的实践容易被轻视。协商民主所重视的协商并不限于正式的建制内的协商,而毋宁是在全社会展开和进行的无数层面和阶段的连续协商过程的综合体;故而直接民主并不必然劣于间接民主,非建制化实践有其独特意义。第五章讨论了村民自治实践中监督的改进问题,回顾了村民自治监督由村民而政府、再由政府而村民的思路历程,提出任期制在提升监督力度问题上的重要意义以及其所受到的不应有的忽视和轻视,并设想了村干部任期制的可能改进方案。第六章围绕着如何建构从村委会与基层政府和村规民约与法律政策两个方面讨论了村庄与国家的关系,提出通过改善指令权和奖惩权的配置来实现村民自治行政化与自治化的辩证统一,通过给与村民自治权以独立的权威和尊严,来实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政策的关系协调,以建构一个既充分自治,又政权统一的村民自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