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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冒险制度自18世纪发轫之初,在侵权法领域一直占据重要地位。但自20世纪中期以降,其地位逐渐式微,不少学者对将自甘冒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颇有微词。质疑主要集中于自甘冒险之法律适用问题,如今争论亦未尘埃落定。作为自甘冒险制度之发源地的英国主流学说早已改弦更张,将自甘冒险的法律适用从促成过失向比较过失转变。而在德国法学界,早期判例、学说倾向采默示免责,其后改采受害人对损害的默示同意,但上述二者皆属于法律拟制,欠缺说服力,故而近来德国亦已扬弃上述见解,改采法律后果的精细化分级体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2018年12月二次审议稿)》方确立了自甘冒险规则,对于这一舶来品的自甘冒险规则,其必要性、合理性以及逻辑性都值得进行深入研究,且自甘冒险这一法律现象是否能够仅凭借这一规则得到合理的解决也颇值得怀疑,因而对自甘冒险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诚有必要。对自甘冒险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前,首先,应当对自甘冒险的性质加以认定,而自甘冒险的性质在理论上有三种观点:第一,将其纳入受害人同意的范畴;第二,否定其独立性,将其纳入过失相抵规则或侵权责任构成;第三,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侵权责任抗辩事由。虽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2018年12月二次审议稿)》采纳的是第三种观点,但是通过分析可知,第二种观点更值得赞同。为了论证此观点的正确性,须从自甘冒险的实际法律效果着手进行分析。从功能主义为出发点对域外学说理论进行考察后可以认定,受害人实施自甘冒险的行为时,其导致的一种实际法律效果系加害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在受害人自甘冒险范围内降低。一方面,若注意义务标准降低至加害人未违反的程度时,则应认定此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另一方面,若注意义务标准虽降低,但加害人的行为仍违反该注意义务,则其行为仍构成侵权,但若此时受害人亦存在过失即违反保护自身权益的不真正义务时,则得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之过失相抵规则。尽管将自甘冒险作为一项独立的抗辩事由的理论价值不大,但其有助于缓解司法实践的“裁判不一”现象。因此,对于此项刚刚确立的自甘冒险规则进行探讨分析亦有一定的实际意义。虽然在理论上已经提出了一项自甘冒险法律适用的解决路径,但为了能更直观地观察自甘冒险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危险同乘、参与对抗性运动、户外探险活动、擅入危险区域以及参与冒险性娱乐活动这五类案件中,自甘冒险出现的频率很高。但司法裁判者均未对自甘冒险这一现象进行深入剖析,当然在民法典颁布之前,自甘冒险规则不可能在裁判文书中作为独立的法律适用依据,故而出现各个法院法律适用矛盾的现象。因此,本文在侵权责任构成及过失相抵规则二阶层结构理论的基础上,对上述案件一一进行分析,从而厘清对自甘冒险的误解并为之后确立的自甘冒险规则确定其应适用的领域。首先,本文确定了自甘冒险的内涵及构成要件,之后通过与其他法律制度想判别进一步确定自甘冒险的内涵;其次,结合域外法确定自甘冒险的性质,并通过其直接的法律效果即注意义务标准降低,论证出自甘冒险的法律适用模式,即侵权责任构成及过失相抵规则二阶层结构;再者,检索自甘冒险的案例,总结出司法实践的主流裁判观点,然后再对自甘冒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将所得出的观点与主流裁判观点相对照,以验证二阶层结构的合理性;最后,对刚确立的自甘冒险规则进行评析,以确定其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