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科技的创新发展中,人类在21世纪迈入了大数据时代。依托其储存的海量数据,大数据技术能够精准识别用户的日常所需,进而为用户精准推送其所感兴趣的商品、信息等内容,加上人工智能、刷脸识别、无人驾驶等大数据产业方兴未艾,使得数据信息成为了一种新型战略资源而受到人们的争相追捧。可以说,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极大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但是,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危险也随之而来。一些人利用大数据技术窃取数据信息,将数据信息作为其非法敛财的工具。当前公民信息泄漏、非法买卖公民信息的案件数量与日俱增,进而带来了诸如垃圾信息、冒名办卡、诈骗勒索等许多社会问题,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困扰,而且也严重威胁着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大数据时代公民信息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因此,有必要从刑事立法的角度加强对公民信息的保护。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起,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兴起,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公民的信息,开始陆续制定相关的法律。但由于我国信息网络技术起步迟,相比于发达国家在保护公民信息方面的立法规定,我国法律中存在着立法较晚、观念落后以及规定分散等问题。在刑事立法方面,2009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被首次规定到刑法之中;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完善了侵犯公民信息犯罪的相关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2017年“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值得肯定的是,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保护公民信息方面有着显著成效,但在大数据背景下,这些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信息犯罪依旧难以规制,究其原因,是因为当前我国刑法规定中还存在着前置性法律缺失、法益定位不准确、犯罪行为方式规定不全面、追诉方式不合理和刑罚设置不完善等诸多问题。鉴于域外国家和国际组织立法较早,相较我国而言有着更加成熟丰富的经验,如美国、德国、日本和欧盟,这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多年保护公民信息实践中,已然形成了较为健全完善的公民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因此我国可以效仿其在保护公民信息上的一些成功做法。大数据背景下,完善我国对公民信息的刑法保护,需要结合时代特点,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同时,立足于我国法律传统,加快制定前置性法律、确立法益的公共性、拓展新的犯罪行为方式、变更追诉方式并完善刑罚设置,使刑法既能够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使用,又不会影响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信息的有效流通,这正是本文写作的追求与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