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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使买受人取得无瑕疵之物或权利,否则有失公平,且不利于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买卖中的瑕疵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第三人主张权利,使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或不能全部转移给买受人;二是已经转移占有的标的物有缺陷。前者称为权利瑕疵,后者称为物的瑕疵或品质瑕疵。出卖人须保证不得出现这些瑕疵,否则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者们称之为瑕疵担保责任,有的称之为瑕疵担保义务。瑕疵担保包括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理论界一直充满争论,没有定论。该种责任性质是属于法定责任说,并因此而认为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独立于一般违约责任制度?还是债务不履行责任的特别类型(债务不履行责任说),并因此而认为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是一般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别类型,但是并未丧失其独立性?抑或它发展至今,已经丧失了其独立性,被一般违约责任所统合?本文试图对瑕疵担保责任一般理论进行探讨,并从比较法上的瑕疵担保制度进行分析,从而论证这一制度在合同法上的法律价值,得出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已无必要作为一种独立的制度形式而存在的结论。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从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理论以及两大法系对于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历史沿革、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的角度对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本文认为我国合同法上并不存在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这是符合最新立法趋势的;同时,我国合同立法在保持和贯彻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独特价值和理念方面仍有待改进和完善。一言以蔽之:我国合同立法已弃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之形式,而在今后的立法中应扬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之价值和理念。本文共分五大部分:一、导论部分。这部分介绍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概念、类型以及总体概况,并介绍问题的提出,研究目的以及写作研究所采取的主要研究方法。二、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理论。该部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对瑕疵担保责任性质的主要学说进行介绍,并总结阐述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介绍瑕疵担保责任与不适当履行的相关理论。三、比较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该部分主要介绍了罗马法、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上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在比较两大法系的基础上,总结阐述自己的观点,赞同我国法借鉴英美法以及德国民法的经验,对瑕疵履行适用统一的违约责任。四、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法律中的使用问题。该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对我国《合同法》上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评析,认为我国《合同法》上不存在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但《合同法》在保持和贯彻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独特价值和理念方面仍有待改进和完善,并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五、结论部分。该部分内容对前面的探讨做了简要的总结,重申了一些基本的观点。着重指出我国关于瑕疵担保的立法应构筑于借鉴国外立法和尊重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认为我国合同法上并不存在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并对出卖人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的处理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