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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问题的突出和生态环境质量的恶化,使得生态环境保护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建立完整而科学的法律机制。严厉性最强的生态刑事法律自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刑法,从根本上说就是追究、设定刑事责任的法律。所以,生态刑事法律责任作为生态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对生态环境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鉴于此,二十世纪中叶以来,许多国家都先后制定、颁布了关于生态刑事法律责任的专门规定,或者在制定、修改刑法典的过程中,增加、强化了生态刑事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但是在生态刑事法律责任的一些具体问题上,存在着许多的争议和分歧,从而不利于生态刑事法律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终极目标的实现。可见,生态刑事法律责任的研究有其必要之所在。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生态环境问题的现状,以及现阶段生态刑事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说明研究生态刑事法律责任的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界定了生态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含义,在具体理解含义的基础上分析生态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并将生态刑事法律责任与传统刑事法律责任、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生态民事法律责任和生态行政法律责任进行比较,从而更进一步明确了生态刑事法律责任的界限范围。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分析生态犯罪的构成要件来阐释生态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对生态刑事法律责任构成中一些较为复杂和必要的问题提出见解。在客体方面,评论了关于生态犯罪客体的各种观点,指出从生态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生态利益和价值出发,生态犯罪的客体应为生态安全。在客观方面,根据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手段的不同,将生态犯罪分为污染生态环境的犯罪、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和抗拒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的犯罪,并对每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行为方式、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进行论述。在主体方面,主要讨论哪些非自然人能够成为生态犯罪的主体。通过分析指出法人、非法人组织能够成为生态犯罪的主体,而国家则排除在生态犯罪的主体之外。在主观方面,分析了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状态,并阐述了生态犯罪适用严格责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四部分,以生态刑事法律责任的特殊性为基础,论述了生态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原则,并对传统的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在生态刑事法律责任中适用的具体状态进行分析。第五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生态刑事法律责任规定存在的问题,并以本文对生态刑事法律责任的理论研究为基础,提出完善我国生态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一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