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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制度特色和研究价值所在。普通的、没有形成区分所有状态的建筑物,只能在其上设立一个所有权,权利的客体指向的也是建筑物的全部。没有共有部分,就没有因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共有权,也就没有成员权问题。因此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具有核心的地位,应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切入点。由于共有权客体范围较广且缺乏法律规制,容易产生纠纷,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为研究对象,以期深入分析这种特殊共有权的性质与内容,并对《物权法》草案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析,提出自己的看法。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讨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概念、特征,并对其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系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者管理公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其不同于一般共有权,法律性质应界定为“不可分割的按份共有”。第二章,集中讨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客体。共有权的客体即是共有部分,分为法定共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论文探讨了法定共有部分的范围。本章还探讨了特殊部分的共有权问题。主要对窗前绿地、楼顶平台、小区停车位、地下停车场等部分的权利归属进行了分析。窗前绿地原则上归小区业主共有,但明示归个人的除外。楼顶平台原则上归小区业主共有,开发商与个别区分所有权人约定楼顶空间的专有使用权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地面停车位原则上归小区业主共有,多层经营性停车位归产权登记人,首层架空层停车位的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用建筑面积进行了分摊,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未分摊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归小区业主共有。第三章,探讨了共有权的行使与保护。共有权的行使包括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两个方面。共有人的权利主要有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修缮改良权,义务体现在按共有部分之本来用途使用、分担共有部分费用和负担、维护与保存共有部分三个方面。同时,论文从共有权登记、管理规约明示的角度分析了对共有权的积极保护措施,并对侵害共有权的类型及救济方式进行了探讨。